2020 年疫情特殊时期,防疫物资市场行情暴涨,口罩机成为炙手可热的交易标的。市场热度之下,大量仓促订立的买卖合同随之爆发纠纷。交易中不少经营者为图便利,将货款直接转入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,该行为看似只是转账方式的变化,却可能直接击穿公司法人独立地位,让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还款责任。新乡律师宁乔姬就曾代理过一起典型的口罩机买卖合同维权案件,本案集中体现了特殊时期买卖合同风险、债务加入认定、违约金调整等多个实务难点,对于普通商事主体开展交易具备很强的参考价值。

宁乔姬律师,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,新乡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,除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十余年之外,也处理过大量本地买卖合同、合伙、等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,擅长从纷繁的交易流水、聊天记录、书面协议之中梳理法律关系,找准案件的抗辩与维权突破口,兼顾证据梳理与诉讼策略规划,在新乡、长垣本地积累了较多实务办案经验。

## 案件基本案情

本案原告徐某某,向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全自动口罩机,双方签订买卖合同。受疫情市场环境驱动,原告将全部货款汇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芦某某的个人账户。设备交付之后,该批口罩机属于半成品,无法完成组装、投入正常生产,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。

经双方协商,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,签署《解除合同协议》,约定智能科技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向原告全额退还货款 155.8 万元,同时约定退款,需要按每日 2 万元支付违约金。另有案外人同样向该公司采购设备产生债权,案外人出具书面授权,委托原告统一代为追讨全部涉案货款。

协议签署完成后,被告仅退还 30 万元,剩余 119.8 万元货款长期拖欠拒不支付。协商催要无果后,原告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科技公司返还剩余货款,支付相应违约金,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芦某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
庭审过程中,被告提出抗辩:退款义务属于公司债务,芦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,在解除协议上签字属于职务行为,不应当由个人承担还款责任;另外,合同约定每日 2 万元的违约金标准过高,请求法院予以调低。

## 案件关键节点与辩护突破方向

代理该案过程中,代理律师没有仅仅局限于买卖合同解除、货款返还本身,本案维权的核心难点,在于如何突破公司有限责任,让法定代表人芦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,避免出现 “公司是空壳,赢了官司拿不到钱” 的困境。案件有三处关键事实节点,也是本案的主要辩护突破点。

,固定货款全部转入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资金流水证据。全部交易货款没有进入公司对公账户,直接进入芦某某个人。公司法人制度的核心是财产独立,当公司经营款项与股东、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混同,公司财产边界被打破,就具备了要求个人承担责任的事实基础。律师完整调取、整理全部转账记录,证实案涉货款并未走企业对公结算通道。

第二,锁定法定代表人个人签署《解除合同协议》的行为性质。被告抗辩签字仅代表公司履职,但该解除协议直接确认退款义务,芦某某以个人身份参与协商并签字确认,该行为已经超出单纯法定代表人职务履职范畴,构成法律意义上的**债务加入**。债务加入即第三人自愿加入原有债务,和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还款义务,不以加盖公司公章作为生效条件。这一点是本案能够判决个人担责的关键事实。

第三,合理调整高额违约金,兼顾诉求合法性与可被法院支持的概率。原协议约定每日 2 万元违约金,换算后年化标准显著超出司法保护合理区间,如果直接按照该标准主张,大概率会被法院全部驳回。代理策略上没有坚持原合同高额标准,主动将违约金调整为未付货款的 24%,既弥补原告资金被占用产生的损失,又符合司法实践的裁判尺度,大幅提高该部分诉求被支持的可能性。

除此之外,本案还存在程序层面难点:部分债权属于案外人,并非原告本人。律师提交案外人出具的书面授权承诺函,完成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举证,证明原告有权一并主张全部债权,扫清程序障碍,防止法院以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。

## 法院裁判结果与法理分析

经审理,法院认定,案涉《解除合同协议》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,某智能科技公司应当返还剩余货款 119.8 万元。对于违约金,采纳代理人调整后的计算标准,判决支持违约金 287520 元。

针对争议大的法定代表人责任问题,法院认为:一方面,全部货款直接转入芦某某个人账户,公司经营资金与个人财产发生混同;另一方面芦某某个人在解除协议上签字,作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,已经构成债务加入。芦某某不能以协议未加盖公章、仅为职务行为作为抗辩理由,判决芦某某对案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一审判决之后,各方均未上诉,判决发生法律效力。

结合本案裁判,可以提炼出三条商事交易中值得重视的法律规则。
其一,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经营货款,叠加个人签署还款、解除协议,极容易被司法机关认定财产混同、债务加入,个人需要为公司债务兜底。很多中小企业经营者对该风险认知不足,习惯使用个人收公司业务款,一旦发生纠纷,有限责任保护便不复存在。
其二,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非约定多少就一定支持多少。如果约定标准明显过高,法院有权依申请予以调低。作为维权一方,应当结合实际损失,主动调整至合理区间,避免因诉求标准脱离司法实践,导致该部分损失完全得不到保护。
其三,债权可以合法委托他人统一主张,但必须要有书面授权文件。若缺少书面材料,会直接面临原告主体不适格,起诉被驳回的风险,程序瑕疵会直接导致实体权利无法得到处理。

## 实务风险提示

回望本案,纠纷的根源来自疫情时期的仓促交易。现实当中很多中小市场主体订立买卖合同时,重口头沟通、轻书面细节,转账随意选择个人账户,对交易相对方主体风险缺少预判。

在此提醒商事交易参与人:,企业之间交易,货款应当优先汇入对公账户,尽量避免向法定代表人、股东私人账户转账;确需转入个人账户,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备注款项性质,同时写明该收款行为不免除公司责任,留存书面证据。第二,涉及解除合同、退款还款协议,除加盖企业公章之外,若希望法定代表人、股东承担责任,应当明确写明个人自愿加入债务,由个人签字确认。第三,对于合同违约金,订立之时就应当兼顾实际损失,不要一味设置畸高的违约条款,否则发生争议后很难被法院全部采信。第四,债权转让、委托他人代为维权,务必签署书面文件,固定授权证据,规避诉讼主体层面的程序障碍。
本文转自:https://data.11***/a99351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