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年来电信网络犯罪持续高发,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行为外观相近,但罪名定性争议巨大的情形。同样是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,定罪共犯与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二者在法定刑期上存在巨大差距,一个案件的定性判断,直接决定当事人数年的人身自由。新乡一起刑事案件中,辩护律师通过对主观认知、客观行为、证据链条的细致拆解,推动检察机关变更指控罪名,当事人刑期从三年八个月降至一年六个月,该案对于同类网络犯罪案件处理具备较强参考意义。

本案当事人被侦查机关以罪立案侦查,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,公诉机关初步认定其构成罪,如若该指控成立,结合案件涉案情节,初步量刑区间达到三年八个月。家属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前期委托了张双喜律师介入辩护。张双喜律师拥有十余年刑事办案经验,兼具军旅工作经历,办理过千余件刑事案件,处理过大量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、网络犯罪类疑难案件,在办理涉网络刑事犯罪案件中,格外重视罪名定性的辨析,不会简单局限在当事人认罪与否的层面,而是从全案证据入手审视罪名是否准确,这也是本案辩护工作开展的出发点。

案件基本案情

本案发生于新乡某县,当事人受网络上陌生人员的邀约参与相关活动,为上游网络犯罪提供协助,获取少量报酬。侦查机关在梳理资金流水、聊天记录之后,将当事人认定为电信的共犯,以罪移送审查起诉。按照罪的量刑标准,结合涉案情节,公诉机关初预判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。

当事人到案之后,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参与协助的客观行为,但始终辩解自己并未深度参与谋划,并不清楚上游人员完整的手段。案卷证据显示,当事人与上游人员沟通较为松散,没有参与话术设计,没有直接接触被害人,也没有按照的涉案金额进行分成,只是领取固定的报酬。但侦查阶段办案机关侧重于客观上当事人行为对上游起到帮助效果,初步以罪对案件进行定性。

案件关键节点梳理

刑事案件辩护效果,很大程度取决于对诉讼节点的把握,本案有几个不可忽视的关键时间窗口。

,审查起诉阶段。这个阶段律师可以完整查阅全部卷宗材料,这是开展罪名辩护重要的时期。很多家属认为只有开庭才是辩护主战场,实际上审查起诉阶段和检察官沟通法律意见,推动调整指控罪名、量刑,往往比庭审抗辩更容易取得实质性效果。本案在移送法院之前,律师已经完成阅卷,但并未完全达成辩护目标,案件起诉至法院。

第二,庭审审理阶段。开庭审理,控辩双方出示全部证据,对主观明知、行为分工、获利模式进行法庭调查。法庭调查环节呈现的证据情况,会直接影响公诉人对于罪名的重新评估。本案正是庭审结束之后,公诉方重新审视全案证据,作出变更罪名的处理。

第三,庭审后判决前的沟通节点。很多人以为开完庭之后辩护工作就结束,事实上在宣判之前,仍然可以结合庭审情况,继续向公诉机关、审判机关提交辩护意见。本案突破点就发生在庭审结束之后,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。

本案的风险点同样十分突出:如果机械按照客观归罪逻辑,仅看客观行为对起到辅助作用,不仔细区分主观认知程度,就容易直接认定罪共犯,当事人将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。一旦罪名没有得到纠正,一审判决生效后,后续二审想要推翻定性,难度会成倍增加。

辩护突破点与辩护方向

接受委托后,张双喜律师团队将本案的核心辩护方向确立为轻罪辩护,争取变更罪名,将罪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而不是做无罪辩护,结合案卷证据从三个层面搭建辩护逻辑。

,区分主观认知程度,辨析是 “具体明知” 还是 “概括性明知”。罪共犯,要求行为人明确知晓对方正在实施行为,存在共同的犯罪通谋。而帮信罪,行为人大多只是模糊知道对方可能从事违法活动,但并不清楚上游具体的实施方式、对象、话术。律师仔细核对全部聊天记录、讯问笔录,案卷中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与上游事前共谋,没有证据证实当事人明确知晓上游完整实施方案,当事人属于概括性知道对方可能从事违法,并非确切知道实施,不满足罪共犯主观要件。

第二,区分客观行为,当事人并未参与核心实行行为。罪核心行为是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。案卷证据显示,当事人没有编写话术,没有联系、诱导被害人,没有参与赃款的分配,仅仅提供辅助行为,属于网络犯罪链条的末端帮助行为,该行为更加契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客观构成要件,而不是犯罪的实行或者核心协助行为。

第三,从获利模式佐证主观心态。当事人获取的是固定报酬,报酬数额和上游造成被害人损失的总金额不存在挂钩、分成关系,这也侧面印证,当事人并没有参与利益的瓜分,进一步否定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。

基于以上三点,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和辩护观点,庭审结束之后,再次整理完整书面法律意见提交法庭以及公诉人,着重阐述两罪的法律界限,结合在案证据论证本案更符合帮信罪的犯罪构成。

经过对全案证据重新评估,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核心意见,庭审之后主动将指控罪名由罪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罪名变更之后,量刑也随之调整,刑期从原本的三年八个月下降至一年六个月,实现案件辩护的重大突破。

案件带来的法律启示

该案处理结果,充分体现刑事案件中罪名定性辩护的重要价值。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二者行为外观极易混淆,但刑罚后果差距悬殊。罪数额较大即三年起步,而帮信罪高刑期仅为三年有期徒刑,在实务当中大量网络帮助类案件,都存在此类定性争议。

对于普通公民而言,不要认为仅仅出借、提供线上协助、赚取小额报酬就无关紧要,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。同时,也不能只要客观上对犯罪有帮助,就直接按照重罪共犯处理,司法机关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,既要看客观行为,也要审慎审查主观上是否具备共同犯罪的通谋。

对于已经卷入网络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和家属,应当重视各个诉讼阶段的辩护机会,不要等到开庭才委托专业刑事律师。侦查阶段、审查起诉阶段往往是争取变更强制措施、调整罪名、降低量刑的黄金时期。辩护不是仅仅在法庭上口头辩论,更多是依托卷宗证据,找准法律争议焦点,有理有据提出意见,推动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。

本案也反映出刑事辩护工作的内核,不是单纯追求 “赢官司”,而是在证据和法律框架之内,厘清事实与定性,让罪责刑相适应,既不放纵犯罪,也不加重当事人不应承担的刑事责任。
本文转自:https://v.d***/PWecEr_xm0U/